5月22日晚,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主办、汉语言文献研究所承办的含弘大讲堂之“东汉简牍的发现与文书学考察”专题讲座在文献所336会议室顺利举办。本次讲座由文献所所长孟蓬生教授主持,邀请了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研究员李均明先生进行主讲。文献所师生在主会场聆听了此次讲座,另有三百余位师友在线旁听。
讲座伊始,李均明先生重点介绍了东汉简牍材料出土较为集中的三个地区,分别是额济纳河流域长城遗址、敦煌疏勒河流域长城及驿置遗址和湖南省全境的古井窖遗址,并对这三个地区出土的东汉简牍作了简要概说。李先生指出,学界已习惯将前两个地区出土的东汉简牍与西汉简牍一并研究,统称为“汉简”,直至湖南省境内出土了大量的东汉简牍,其显现出与西汉简牍不同的特点,人们才开始有意识地把东汉简牍单独列出进行研究。在介绍湖南长沙出土的东汉简牍时,李先生从发掘过程、堆积层次、编号、形制、内容等方面详细介绍了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并认为其乃“东汉简牍的重中之重”。
接下来,李均明先生以长沙五一广场简为主要研究对象,考察了东汉简牍文书行政方面的相关特点。李先生认为由于数量上的差距,东汉简牍所见文书名目远少于秦及西汉简牍,还不足以对其类别做充分地归纳,但今见局部已六大类别皆存,即书檄类、簿籍类、律令类、录课类、符券类和检楬类。李先生亦指出,从简册标题及归档取名的现象可以知晓东汉文书经历了一个去繁就简的过程:1.标题简以任务取名居多,如“解书”“竟解书”“诏书谨到书”等,另有以文种取名者,如“辞状书”“假期书”等。2.档案标签以事项取名,统名为“本事”(或简称为“本”),由此可知当时的归档原则是以事类划分,通常一事归一档。
最后,李均明先生以长沙五一广场简作为例,分别介绍了东汉简牍中几种常见的文书。1.“教”,包括“君教”“卿教”,一种指示性文书。2.直符书,即值班报告。3.留事书,通常是上级安排下级处理留待办理的事务,对处理事项有具体要求及期限。4.假期书,即延期报告,是对汉代期会制度的补充。5.保任书,即担保书,东汉简牍所见常用于候审担保。6.鞫状、鞫书,包含举劾、讯查、论报全过程,几乎反映了诉讼的全部程序。7.劾状,即起诉书。8.坐罪系名籍,为劾状之附件。9.船刺,行船登记册。10.“记”,又称“记书”,有官记、私记之别,功能与书、檄同,但其体式更趋简略。
在提问交流环节,刘海年先生就“声明案件‘无长吏使者’简的数量多不多”这一问题向李均明先生请教。李先生指出,“无长吏使者”一语在西汉简劾状文书中多见,资料较多,所举例子非孤证。孟蓬生教授就“解书”之“解”是否与后代“解送”义有关提出疑问,并表达了自己的初步看法。李先生认为,“解书”与“竟解书”在简中出现次数多,“解”基本上是解释、解说之义。张显成教授向李均明先生请教“如何看待一些学者主张把法律简归入书籍类”。李先生表示,刘海年先生主张把法律简单独拎出的观点有一定道理,律令在使用时是文书,因其有效令,但是过了这个朝代后,律令便成了典籍。
讲座最后,孟蓬生教授做了总结,指出东汉简牍内容丰富,希望师生们可以多从语言文字、历史等方面进行深度研究。
供稿:孙梦钰 供图:汉语言文献研究所 审核:李佳庚、赵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