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是学校行政组成部门,正处级建制。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培养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是:
1.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制订研究生招生计划,编印招生简章;负责开展招生宣传、命题、考务以及录取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研究生招生机制改革、招生质量评价等工作。
2.负责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包括研究生培养规章制度及培养方案制订、修订;研究生培养过程及质量监督管理与评价;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教育教学改革。负责研究生学籍、教学教务和成绩管理以及研究生毕业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工作。
3.负责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和国内学术交流资助等管理工作。负责国内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协助学校开展国外研究生联合培养工作。
4.负责各级各类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的申报、建设与结题验收等管理工作;统筹组织协调研究生参加校内外创新实践大赛。
5.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和教学案例建设与管理工作;专业学位校外指导教师聘任及管理工作。
6.负责研究生优秀学术成果评选奖励工作。
7.负责全校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工作及博士、硕士学位授予质量监督。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学位授位信息电子注册。协助做好学校各类学位点的申报工作。
8.负责博士、硕士校级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和省级、全国学会、全国专业学位优秀学位论文评选推荐组织工作。
9.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制订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关规章制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基本要求、制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和其他学位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执行。
10.负责校内外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管理(评聘、培训、评价与考核等)工作。
11.做好研究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分认定等相关工作。
12.负责学校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和全国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服务工作。
13.完成上级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